(2014)南民初字第60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连绪与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绪,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53号原告张连绪,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0090668-2。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绪与被告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杨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