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现住广西田东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4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2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隆民一初字第296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67号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隆法执字第67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何建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