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南薰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雪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勇,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迎水镇原铁厂内。法定代表人曹广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以私下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银川正泰工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锟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