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丁勋与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勋,魏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丁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魏军,住天津市蓟县。原告丁勋与被告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