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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丁勋与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勋,魏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丁勋,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魏军,住天津市蓟县。原告丁勋与被告魏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