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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利法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利法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764号罪犯杨利法,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了(2011)杭余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利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11年9月1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加工劳动,能积极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2年度、2013年度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法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杨利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利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