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韩振兴与任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兴,任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初字第7991号原告韩振兴,男,198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任继超,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韩振兴与被告任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振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继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2014年6月1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有被告出据的借据为凭。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约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0元。被告任继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2014年6月1日前还清。对上述主张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及证人XX出庭作证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任继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继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振兴人民币30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返还原告275.00元,另275.00元及邮寄费72.00元均由被告任继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