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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唐才全与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869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