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双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双城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庆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曹振海生前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对面城供销社”工作,并于1991年退休,2007年7月曹振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2008年8月7日曹振海因病去世后,其子被告人曹某甲未将曹振海的户口及身份证注销,2009年7月份通过其妹夫(高某某)找到双城市社保局副局长赵云海帮忙通过养老保险年检,2009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曹某甲冒充曹振海身份并持曹振海身份证、存折等证件先后到双城市邮政储蓄银行领取曹振海养老保险金三次,共计人民币30200元。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双城市万隆乡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经侦立案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证人曹某乙、高某某证言、双城市纪检委关于移送双城市居民郭柏林等5人家属领取死亡退休金问题案件的函、曹振海档案、退休手续、死亡注销信息、户籍注销证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证明、存折、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积极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