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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商初字第06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诉汤冬冬、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汤冬冬,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商初字第06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92号。负责人李新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西家强。委托代理人盛广大,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冬冬。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519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被告汤冬冬、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西家强、盛广大、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冬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诉称:2010年8月,被告汤冬冬向原告申请办理大额透支贷记卡一张,卡号:62×××42,透支金额为20万元,分期还款期限为3年。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汤冬冬的借贷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发放被告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贷记卡一张,由被告自行刷卡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2月25日,被告已经拖欠原告借款本金82923元、利息39220.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全部贷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汤冬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923元、利息47541.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5月29日,之后利息不再主张),总计130464.13元。2、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汤冬冬未行使抗辩权。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辩称: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汤冬冬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信用卡申请表所附章程中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同日,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上载:“徐州市工商银行: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徐州广储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汤冬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办理牡丹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汤冬冬不能按期偿还归还贷款本息,我公司愿意主动为此清偿。”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在该担保函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股东签字。原告向被告汤冬冬发放卡号为62×××42信用卡后,被告汤冬冬用款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5月29日,被告汤冬冬共欠原告本金82923元、利息47541.13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冬冬之间存在信用卡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被告汤冬冬应当履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汤冬冬偿还信用卡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中约定“如果汤冬冬不能按期偿还贵行贷款本息,我公司愿意主动为此清偿”,属于一般保证,但在该函中又约定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该函中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汤冬冬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本金82923元、利息47541.13元。二、被告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汤冬冬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42元,由被告汤冬冬、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