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瑞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瑞,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柴某瑞,男,住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柴某仕,男,住址同上。被告:刘某,女,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瑞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柴许瑞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许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瑞负担。审判员 曾若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