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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绪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宝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绪军,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宝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焦绪军,男。被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宝纯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绪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宝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9月25日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焦绪军与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焦绪军化肥款6,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6,3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协议达成后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交付义务。至此,该案和解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