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黄庆丹与郭昌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丹,郭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庆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源,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昌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庆丹与被执行人郭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昌文应履行下列义务:1.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庆丹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项之和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2.付还申请执行人黄庆丹律师费600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受理费120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执行费6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庆丹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昌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及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只发现被执行人郭昌文名下有粤A□□□□东风日产小型汽车1辆,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黄庆丹,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没法处置以清偿债务,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郭昌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庆丹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昌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昌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普法占执字第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