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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金梅与丛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梅,丛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李金梅,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丛发林,男,汉族,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梅诉被告丛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梅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承担90.00,退回原告90.00元。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