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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常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章素璟与江初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江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常民初字第397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张理。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江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