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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尹才银、徐秋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才银,徐秋,王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1332-1号申请执行人尹才银,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徐秋,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王欣欣,男,199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刑初字第6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秋、王欣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尹才银人民币39856.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秋、王欣欣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尹才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6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文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秦家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闵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