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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泽霞、王小叶、陈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唐泽霞,王小叶,陈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委托代理人韩小伟、杨佳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泽霞,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纯钢,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叶,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小叶(陈磊妻子),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某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人保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