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从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从“佬头雄”处购得1000元毒品后,在从化市街口街新豪酒店720房准备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白色晶体一瓶(经检验鉴定白色晶体净重13.8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毕某秀的证言,从化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交接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毒品、作案现场的照片,附卷光碟说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收缴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3.86克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