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孙林兵认为侵害权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林兵。上诉人孙林兵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行诉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纠纷的相对人是行政机关,是其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侵犯了孙林兵的合法权益,原审不应以“所诉事项属于相关单位人事管理范畴”为由不予受理。二、孙林兵为落实自身的合法合理要求,已经通过各种途径维权,但均无果,而司法救济是最后的维权渠道,原审法院在接收诉状两年多后仍以该纠纷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明显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林兵的诉讼主张属于落实政策范畴,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孙林兵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孙林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邵 玲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向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