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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蒙金武与陕大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金武,陕大荣,罗会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金武。委托代理人尹耀荣,荆州市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大荣。原审被告罗会波。上诉人蒙金武因与被上诉人陕大荣、原审被告罗会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向上诉人蒙金武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已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72元,如逾期未足额交纳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本院将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蒙金武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