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海县桥头胡如意彩印厂与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3499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桥头胡如意彩印厂(。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尤祖跃,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高松鹤(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264762(0)),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桥头胡如意彩印厂与被执行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兴海北路166号)的工业房地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等财产处置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3499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晨炯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