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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3203号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次坞镇。组织机构代码14629591-3。法定代表人:俞巧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斯金辉,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溪经济开发区沈村。组织机构代码:79205253-7。法定代表人:王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依法减半收取1381.50元,由原告浙江上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敏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