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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广乐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广乐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广乐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芳。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俊诚(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