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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高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咏春公寓2栋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5674-0。法定代表人翟小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超,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超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