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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2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倪健与王春生、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健,王春生,徐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2079号申请执行人倪健。被执行人王春生。被执行人徐萍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健与被执行人王春生、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审结。该案(2013)南民初字第70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08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