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龙梅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湾门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龙梅。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湾门1组。负责人陈小康,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梅与被告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湾门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梅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