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278号原告:武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邹大亮,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