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陈传造诉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造,凤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凤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传造,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垒,系原告陈传造之子,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兆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华元,凤台县国土资源局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造诉被告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造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建贵审 判 员 付新凤人民陪审员 张敬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