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万应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万应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万应。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万应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