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蒋伟雄与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雄,韩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蒋伟雄。被执行人韩永强。原告蒋伟雄与被告韩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韩永强应付原告蒋伟雄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韩永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故原告蒋伟雄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初字第2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