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向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刘向林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7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怡,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向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未查明刘向林的个人信息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教柱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