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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金思春与王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思春,王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15-1号申请执行人:金思春被执行人:王爱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安民(商)初字第XX号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梅在XX行的银行账号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