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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国彬、陈丽端与汤晓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陈丽端,汤晓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陈国彬,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丽端,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云、马丽亚(实习),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晓芸,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彬、陈丽端与被告汤晓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彬、陈丽端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彬、陈丽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彬、陈丽端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智慧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