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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3219~3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张雅芳等51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8)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张雅芳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3219~3263号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翠华,职员。被告张雅芳等51人(具体身份信息见附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芳等51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小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冬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序号姓名项目名称欠费金额??1张雅芳周晓婧浪琴湾5577.4??2陈华真刘杰成浪琴湾6728.5??3艾顺科周雪琴浪琴湾4707.6??4XX林秀淋浪琴湾2993.8??5恽益红钟冬兰浪琴湾4124.1??6张睿天籁小区2677.6??7佘春香天籁小区4684.2??8邓天锡水岸名筑5742.2??9张武煌水岸名筑5661.7??10李少博水岸名筑3481??11汤朝春水岸名筑4157??12牟秀霞凌波1#楼305#室1412.4??13苏东启凌波1#楼505#室1059.3??14林宗兴凌波2#楼207#室1728??15邹庆华天籁小区2760??16王雪梅蓝水郡6803.18??17林素烟蓝水郡6331.71??18徐献立蓝水郡12108.66??19孙亨光蓝水郡32987.1??20洪张玲蓝水郡6793.12??21王伟锦蓝水郡22642.84??22张书山蓝水郡2521.09??23裴彦斌蓝水郡15924.2??24吴磊蓝水郡1541.56??25赵金英蓝水郡25647.03??26刘振顺蓝水郡9487.43??27颜丽琴浪琴湾5979.1??28卢银平浪琴湾9762.1??29王水珠浪琴湾6142.8??30蔡碧琴浪琴湾4937.4??31朱力何海兰浪琴湾10553.4??32吴锦江浪琴湾11149.9??33郭齐旭浪琴湾3458.9??34罗二秀浪琴湾4830.5??35赵德君浪琴湾6299.8??36邓雪珍浪琴湾8398.6??37庄莉浪琴湾25701??38连仁都浪琴湾6205.1??39兰庆德浪琴湾3623.4??40蔡丽明浪琴湾2396.5??41蔡丽明浪琴湾3056.5??42樊雅娟浪琴湾3042.1??43吕广泱浪琴湾4635.4??44孔德清浪琴湾6469.8??45贡冠群浪琴湾6219.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