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梁某,男,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认识时间不长,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知道两人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尤其是在被告自然流产后,流产经胚胎组织绒毛检测,多个染色体异常,专家认为该染色体异常与基因有关,为此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按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94000元。被告卢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经常激烈吵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因宫内妊娠,胚胎停止发育,入院进行稽留流产,原告起诉离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通过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7月18日,被告被诊断为稽留流产入院治疗,并进行了药物流产,于2014年7月22日出院。201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分居,2014年9月18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且不存在其他确有必要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