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商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倪同益与盐城市绿科种业有限公司、王似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同益,盐城市绿科种业有限公司,王似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商初字第0303号原告倪同益。委托代理人凌冲,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绿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毓龙路海龙小区1号楼底车库12、13号。被告王似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同益与被告盐城市绿科种业有限公司、王似民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同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依法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倪同益负担。审 判 长 蔡云刚审 判 员 方玲玲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