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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楚晓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晓平,辛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楚晓平,市民。被执行人:辛继华,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辛继华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继华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1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