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复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司明献与贝础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加执行当事人复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荣,贝础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复字第00849号复议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韩庆荣,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司明献,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贝础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顺三条21号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3A05号。法定代表人于礼,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于礼,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复议申请人韩庆荣因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司明献在申请追加于礼、韩庆荣为其申请执行贝础诺(北京)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中,委托自然人张胜(身份证号码:×××)为其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参与执行听证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代理人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胜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一审法院准许张胜作为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0005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