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仙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仙进,周奶养,黄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513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51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罗彬,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仙进,负责人。被执行人周仙进,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奶养,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黄丽冰,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仙进、周奶养、黄丽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65万元及相应利息,如被告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要求对被执行人黄丽冰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在95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周奶养、黄丽冰对被告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11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5,122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仙进、周奶养、黄丽冰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4年9月5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丽冰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已经上海高院委托评估拍卖,需要等待处置结果;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奶养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号房屋、被执行人周奶养、黄丽冰名下的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丽冰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已经上海高院委托评估拍卖,需要等待处置结果;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但需要等待首封法院的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可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运天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仙进、周奶养、黄丽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