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二催字第33号申请人: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金额为103200元,出票人为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票据号码为10XXX08,由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艾威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卫星审 判 员  卢晓霓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