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他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他字第81号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进。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进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张进违法生育二孩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张进作出了高费征字(2014)第10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张进征收社会抚养费5254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费征字(2014)第10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进,并于2014年8月11日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张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费征字(2014)第10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高费征字(2014)第104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田绍尊审判员 郝凤香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