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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祥军,肖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马祥军,男,1970年3月24日,汉族,市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肖立红,男,1968年11月13号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祥军与被执行人肖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4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菏牡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