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建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