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徐敏与苏小翠与徐文义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徐文义,苏小翠,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被执行人徐文义。被执行人苏小翠。被执行人徐敏。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义、苏小翠、徐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文义、苏小翠、徐敏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文义、苏小翠、徐敏的存款4517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