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会英诉王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会英,王立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姚会英,居民。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栋,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王立德,农民,现在冀东分局第五监狱二监区三组服刑。���告姚会英与被告王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会英委托代理人张国栋、被告王立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会英诉称,原告女儿董菲菲和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拾壹万元整,被告答应2013年10月11日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在冀东监狱服刑,无法归还原告的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德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有偿还能力了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会英之女董菲菲与被告王立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0月11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董菲菲与被告王立德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立德向原告姚会英借款11万元。在董菲菲和被告王立德协议离婚时,约定欠姚会英拾壹万元,男方(指王立德)在两年内付清。另查明,被告王立德于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10日被本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现在冀东分局第五监狱二监区三组服刑。以上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本院(2013)丰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立德拖欠原告姚会英借款11万元,证据充分,被告王立德亦认可,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王立德尚在服刑,现在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可责令其在刑满出狱后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德偿还原告姚会英借款11万元,限2017年2月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王立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