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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路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路某,农民,武安市石洞乡曹子巷村。被告段某,农民,武安市石洞乡石洞村。原告路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志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