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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徐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青刑初字第12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某某”的帕萨特轿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G50高速金泽检查站处,被在此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朱某某拦下检查,并将其带至该站安检大厅内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告人徐某因不满朱某某查获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遂用巴掌殴打朱某某左侧颈部,并在被带上警车前往医院抽血检测的过程中,用嘴咬社保队员张某某手臂。经对被告人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毫克。经鉴定,朱某某左颈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张某某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均构不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应予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共交通安全,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程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