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南方高压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南方高压变压器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73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邵肖豪。被执行人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孟光,总经理。被执行人乐清市南方高压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乐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孟光。被执行人李乐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方高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南方高压变压器有限公司、郑孟光、李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向乐清市房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法院另案查封;经向银行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并且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了曝光。现在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7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