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彭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彭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90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肖艳平,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丽,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诗平,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彭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彭诗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85614.7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257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原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彭诗平名下的位于增城市××镇××城××苑××街××号××房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另因上述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且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故暂不宜拍卖处理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原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因上述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本案标的且上述房产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故暂不宜拍卖处理上述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908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