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6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4)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窜到从化市街口街开源路50号门前,乘四周无人之机,采取拔断电源线接驳电源的手法,盗得被害人谭某的红色飞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831元。作案后驾驶该摩托车逃至从化市江埔街大江路第三中学对面“如宏百货”门口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的以下证据证实,其中有被害人谭某的报案陈述及其指认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指认赃物和作案现场照片,行驶证、购车发票复印件,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亦供认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第、第五十三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炳照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