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牛江东信用卡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江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14号罪犯牛江东,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江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牛江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牛江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牛江东于2006年6月12日,在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至2008年11月9日,经连续催收欠本金101418.64元;于2008年4月27日,在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至2009年5月9日,经连续催收欠本金8062.42元。于2009年12月5日至2010年2月,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中信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97210元,至2010年2月13日,尚欠银行本金89710元。该系三类罪犯。罪犯牛江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江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杜晓平、杨泽恩及管教干警王浩宇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江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江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